女方孕期男方提出离婚
发布时间:2016-09-21 17:49来源:法院作者:法院点击数: 次
女方孕期男方提出离婚 法院有权驳回起诉
【案情简介】
2014年年初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经人介绍认识并举行了订婚仪式,订婚时张某向郭某支付了彩礼钱8800元,衣裳钱20000元,宴客费5000元等多项费用共计30000多元。订婚后,原告张某多次催促被告郭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但总被推托,原告无奈只好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郭某返还原告的彩礼钱等费用。
【审理结果】
法院受理案件后着手开始了调查,意料之外的是被告郭某已怀孕,见此状况法官进行了调解。最后张某以撤诉告终。
【案件评析】
我国婚姻法为了保护妇女、儿童的权益,对男方的离婚起诉权作了一定的限制,如女方在怀孕期间、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6个月内,男方不得提出离婚。因为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、堕胎后不久,身体上、精神上均有一定的负担,或者胎儿、婴儿需要照料。如果男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,很可能给女方造成强烈的刺激,以致于影响孕妇产妇的健康。更不利用孩子的发育和成长。但在上述期间内女方可以提出离婚的请求。